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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唐敏寶

上訴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強
上訴人
新中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柯成
上訴人
陳世達建築師事務所即陳世達
上訴人
劉柯成建築師事務所即劉柯成
上訴人
臻和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娟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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