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臺中地院分案科科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45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假扣押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並於同年月23日對聲請人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茲聲請人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