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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50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許石慶林金灶趙薏涵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臺中地院分案科科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45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假扣押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並於同年月23日對聲請人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茲聲請人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5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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