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8號
- 債權人
- 聯昌行石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小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宜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損害新臺幣壹萬肆仟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8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宜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損害新臺幣壹萬肆仟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