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68號
- 聲請人
- 全錦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淑華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印文(如附件所示之大小章)。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付款人為何?(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催字第668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印文(如附件所示之大小章)。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付款人為何?(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