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聲請人
上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釗宏
相對人
泰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34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89萬0364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涉訟,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判決之諭知,曾提存如主文所示之擔保,免為假執行,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34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經終結,且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同意書暨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書、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349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憑。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全部卷宗核實無訛,並與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勾稽比對,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84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