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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宏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榮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晨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7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萬41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萬05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萬0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3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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