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7號
- 原告
- 寰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奕廷律師
- 被告
- 順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黃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6萬85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077號
兼法定代理人黃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6萬85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