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寰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蘭
訴訟代理人
林奕廷律師
被告
順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黃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6萬85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77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