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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幸福奇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成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7,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4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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