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6號
- 原告
-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琇治
- 被告
- 世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1,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30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1,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