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48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泳菖

聲請人
祭祀公業張昌和
法定代理人
張銀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灶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張灶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未配賦身分證統一編號,最後設籍:臺中縣○○市○○路00巷00號)於民國49年3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張灶生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灶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未配賦身分證統一編號,最後設籍:臺中縣○○市○○路00巷00號)於46年3月5日因他往海外經代報遷出,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失蹤人為聲請人之派下員,前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戶籍謄本、祭祀公業張昌和派下全員系統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5月13日中市生崇字第1130004008號函、臺中市豐原區公所113年5月10日中市豐社字第1130012975號函、戶役政網站查詢戶籍資料等在卷可佐。是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46年3月5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49年3月5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終止之時即49年3月5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48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