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48號
- 聲請人
- 祭祀公業張昌和
- 法定代理人
- 張銀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灶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張灶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未配賦身分證統一編號,最後設籍:臺中縣○○市○○路00巷00號)於民國49年3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張灶生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灶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未配賦身分證統一編號,最後設籍:臺中縣○○市○○路00巷00號)於46年3月5日因他往海外經代報遷出,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失蹤人為聲請人之派下員,前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戶籍謄本、祭祀公業張昌和派下全員系統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5月13日中市生崇字第1130004008號函、臺中市豐原區公所113年5月10日中市豐社字第1130012975號函、戶役政網站查詢戶籍資料等在卷可佐。是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46年3月5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49年3月5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終止之時即49年3月5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