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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林媛妮
被告
萬群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227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8,714元(原告主張均為工資),第一審裁判費為117,681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額78,454元,應繳裁判費39,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4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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