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代 理 人 曾至楷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椿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椿嵐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北屯區松和街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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