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957號
- 聲請人
- 東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明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3957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明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