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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9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聲請人
東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明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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