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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4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聲請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宜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案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6,280元,應由相對人賠償,爰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案兩造間請求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事件,經本院113年訴字第3473號裁判,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因前開判決並未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故無從核定訴訟費用,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4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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