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張文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盈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予本院參照。
三、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