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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金洲

聲請人
張文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盈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予本院參照。

三、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33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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