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簡佩珺

原告
泓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綱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0,32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被告 原告請求給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第一項 皇綱金屬有限公司 56萬3,197元  2 第二項 皇綱金屬有限公司、李和融即李喆龍 157萬7,132元 連帶給付 合計   214萬0,329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