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簡佩珺
- 法定代理人洪景河
- 當事人泓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泓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綱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0,32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被告 原告請求給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第一項 皇綱金屬有限公司 56萬3,197元 2 第二項 皇綱金屬有限公司、李和融即李喆龍 157萬7,132元 連帶給付 合計 214萬0,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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