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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給付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宸名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敏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馬里蘭文教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6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9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欠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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