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 原告
- 宸名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麗敏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馬里蘭文教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6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