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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0號

給付契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士傑

原告
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錦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90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契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