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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劉奕麟
被告
和沐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洪子瑜
被告
王薇寧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民國114年4月10日,應計算為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8,43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900元,尚應補繳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90萬元 1 利息 72萬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4月10日 (192/365) 3.595% 13,615.69元  2 違約金 72萬元 113年11月2日 114年4月10日 (160/365) 0.3595% 1,134.64元  3 利息 18萬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4月10日 (192/365) 3.595% 3,403.92元  4 違約金 18萬元 113年11月2日 114年4月10日 (160/365) 0.3595% 283.66元  小計       18,437.91元 合計        918,438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63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