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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潘怡學

原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
被 告
永和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54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8月29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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