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57號
- 原 告
-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朴隆根
- 被 告
- 永和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育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54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8月29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