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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飛達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宇暉
被告
陳浤睿即部落運動企業社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1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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