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5號
- 原告
- 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鵬
- 被告
- 至尊寶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定,故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然上訴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