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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許仁純

原告
蔡啓裕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謝孟高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淄宇律師
被告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澧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補充綜合答辯意旨狀,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被告並應具狀說明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份薪資所領不休假獎金之特別休假計算期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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