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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鍾宇嫣

聲請人
永耀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宏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詰霖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 簡睿呈 聯邦商業銀行 民權分行 113年9月30日 36,000元 UA938423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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