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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0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叁玖微細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1,6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0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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