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12號
- 原告
-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宗仁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709萬4443元(833萬2131元-123萬7688元=709萬4443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萬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512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709萬4443元(833萬2131元-123萬7688元=709萬4443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萬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