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1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被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709萬4443元(833萬2131元-123萬7688元=709萬4443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萬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512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