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號
- 原告
- 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鵬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尊寶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6,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尊寶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6,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