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劉奕麟
- 被告
- 和沐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洪子瑜
- 被告
- 王薇寧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民國114年4月10日,應計算為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8,43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900元,尚應補繳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90萬元 1 利息 72萬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4月10日 (192/365) 3.595% 13,615.69元 2 違約金 72萬元 113年11月2日 114年4月10日 (160/365) 0.3595% 1,134.64元 3 利息 18萬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4月10日 (192/365) 3.595% 3,403.92元 4 違約金 18萬元 113年11月2日 114年4月10日 (160/365) 0.3595% 283.66元 小計 18,437.91元 合計 918,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