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宇華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庭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98,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