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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許石慶

聲請人
台灣知日商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豐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王新惟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向上分行 113年3月14日 28,800元 IX1428807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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