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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6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航代

聲請人
徐致婕
相對人
全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即老虎城大戶屋)
法定代理人
吳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調解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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