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52號
- 原告
- 瑟西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政偉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580元(1萬80-500)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115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政偉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580元(1萬80-500)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