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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52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唐敏寶

原告
瑟西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政偉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580元(1萬80-500)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152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尾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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