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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9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詩靖

原告
華創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79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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