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9號
- 原告
- 億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大緯
- 訴訟代理人
- 李易撰律師
- 被告
- 長佳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275元(計算式:1,155,000+詳如附表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15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57,275元=1,212,2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 利息 115萬5,000元 114年3月19日 115年3月15日 (362/365) 5% 57,275.34元 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57,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