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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簡佩珺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孟鈴
被告
杜氏清徵即三里屯工程

陳書豪

潘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書豪、潘玉菁是否為連帶保證人,尚待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48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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