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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27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雅郁

原告
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本善政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告
富信全球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9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6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27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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