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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債權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憶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憶茹」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出貨傳票買方為玖玖零診所不相符。)㈡提出「玖玖零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