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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8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聲請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柄丞
相對人
林少豐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181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4年5月8日 10,000元 10,000元 114年7月15日 114年7月16日 WG0000000  002 114年5月8日 10,000元 10,000元 114年8月15日 114年8月16日 WG0000000  003 114年5月8日 10,000元 4,915元 114年9月15日 114年9月15日 WG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815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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