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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富岳興開發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蘇威達
相對人
黃郁富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富岳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富岳興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蘇威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63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