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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3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聲請人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天予工程有限公司、鄧伊凌即俊皓工程

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俊皓工程行之負責人鄧伊「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俊皓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天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336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