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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士傑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被告
蔣健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參;然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055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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