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19號
- 原告
- 魏詩婷
- 被告
- 晨光自然生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峻桀
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115年度補字第55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於115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