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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19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魏詩婷
被告
晨光自然生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峻桀

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115年度補字第55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於115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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