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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八五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八五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複代理人
林美琪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沙簡調字第一0三號確認界址事件之裁判,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確認界址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八十九年度沙簡調字第一0三號及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四二號確認界址事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據上訴人之聲請,將原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並附帶為準備程序期日之指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張恩賜~B法官 王金洲~B法官 鄧敏雄

~B法院書記官 黃惠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八五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