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 原告
- 新龍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謝秀敏即越鈴企業社
住居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合法通知,原告二度均未到庭,而依原告所提被告
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二度對被告送達,亦均查無此人,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書記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住居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合法通知,原告二度均未到庭,而依原告所提被告
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二度對被告送達,亦均查無此人,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書記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