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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原告
新龍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謝秀敏即越鈴企業社

            住居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合法通知,原告二度均未到庭,而依原告所提被告

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二度對被告送達,亦均查無此人,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