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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六三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六三號

原告
乙○○
送達代收人
胡綉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萬零柒仟陸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 林金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六三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