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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
泰元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泰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統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 石 慶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