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4號
- 抗告人
- 中港影視錄音視聽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閩
- 兼上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