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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五一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五一號

聲請人
勤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添
送達代收人
李坤聰
相對人
遠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銀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十分之二十九。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80200×29/30=77527,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邁揚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五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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