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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四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四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零陸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九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 │                     │
├────────┼─────────────┼──────────────┤
│第一審測量費  │捌仟肆佰柒拾伍元     │                 │
├────────┼─────────────┼──────────────┤
│合    計  │壹拾伍萬零陸佰貳拾柒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四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