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四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零陸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九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 │ │ ├────────┼─────────────┼──────────────┤ │第一審測量費 │捌仟肆佰柒拾伍元 │ │ ├────────┼─────────────┼──────────────┤ │合 計 │壹拾伍萬零陸佰貳拾柒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