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九號
- 原告
- 庚○○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志忠律師
右原告訴請被告己○○○○○○、戊○○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各依下述裁判費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庚○○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應補繳
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
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玖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元。
原告丁○○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捌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元。
原告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叁拾叁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應補繳裁判費叁仟陸佰肆
拾元。
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叁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應補繳裁判費肆仟壹佰
玖拾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邁揚
~B書記官